補繳1992年7月31日以前欠費的,補繳的信息從1992年8月1日算起;補繳1992年8月1日到1998年12月31日期間欠費的,補繳的利息從欠繳之日算起。補繳的利息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。1999年1月1日以后欠繳的,從欠繳之日起按日繳納欠費額2‰的滯納金。